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新春佳节万家团圆 四川绵阳警方助力5个失散家庭圆梦******
中新网绵阳1月29日电 (岳波)“感谢胡警官,让我见到了29年未曾谋面的亲人……”1月29日下午,在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会议室,来自山西省忻州市的宫女士激动万分。在民警胡祥雨的帮助下,宫女士找到了失踪29年的母亲、弟弟。这也是“胡祥雨工作室”在春节假期帮助的第5个失散家庭找回亲人。
据了解,1月27日,胡祥雨接到36岁宫女士的求助电话,请求“胡祥雨工作室”帮助她寻找母亲和弟弟。宫女士反映,母亲名叫陈青,1994年带着年仅5岁的弟弟从山西忻州市神池县离家出走,近30年来家人想尽办法寻找,但都没有结果。宫女士曾听父亲说陈青的老家好像在四川绵阳。今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三,思母心切的宫女士带着丈夫,揣上30多年前母亲的一张照片,专门从山西驾车来到绵阳市,四处打听母亲和弟弟的消息,却没有任何进展。后来,宫女士了解到绵阳有一个专门帮助群众寻亲的“胡祥雨工作室”,便拨打了求助电话。
宫女士一家团聚。 绵阳市公安局供图胡祥雨详细询问人员信息后,随即组织人员着手核查。在排查绵阳、德阳两地疑似人员130余人后,于1月28日发现一名叫曾玉兰的德阳中江县人与宫女士所提供失踪人员信息高度吻合。
胡祥雨立即联系到曾玉兰了解相关情况。经过进一步核实,此人确系1994年山西神池县失踪妇女陈青。1950年3月出生的曾玉兰,中江县人(曾属绵阳地区管辖),1985年来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打工,后改名陈青与当地一名姓宫的男子结为夫妻,分别在1987年、1989年生下女儿、儿子。陈青因为与家人不和,于1994年带着儿子回到四川。不久后,她又带着儿子去了江苏南京生活,从此便与丈夫和女儿失去了联系。今年1月中旬,母子俩从江苏回到中江老家过节,令她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春节会与亲生女儿重逢。
“每逢佳节倍思亲,在万家团圆的新春佳节,能够帮助多个失散家庭圆梦,这个节日我们过得很有意义……”胡祥雨说,1月中旬以来,他接到多名寻亲人求助电话和短信,这是群众对“胡祥雨工作室”的信任。春节假期,胡祥雨在与家人团聚之余依然牵挂着仍在寻亲的群众,他带领工作室人员发动社会力量,并充分运用公安新技术开展寻亲工作,春节假期已帮助5个失散家庭找回亲人。
宫女士一家给绵阳警方送锦旗表示感谢。 绵阳市公安局供图据悉,43岁的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教导员胡祥雨,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组织侦破涉拐案件22起,打击处理涉拐犯罪嫌疑人65人,采集录入疑似涉拐DNA血样信息3500余份,帮助解救、找回失踪被拐人员370名,先后被表彰为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四川省“最美基层民警”,荣立个人一等功。(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